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6〕1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能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發〔2015〕25號)的要求,現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研究落實。
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28日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全面推進礦產資源節約與高效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發〔2015〕25號),按照工作分工,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制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工作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礦產資源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為目標,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開公示為基礎,動態調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現狀,科學評價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健全完善評估指標體系,構建激勵約束機制,推動礦產資源利用方式根本轉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科學調查。將礦產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貫穿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全過程,以采礦、選礦和綜合利用為重點,構建科學調查方法和程序,明確調查范圍,突出重點指標,完善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以下簡稱“三率”)等指標體系,動態掌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2.堅持客觀評估。明確指標要求,建立“三率”指標作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底線”和“三率”領跑者指標作為“高線”。通過企業主動公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信息、政府抽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方式,確保評估結果真實可靠。
3.堅持提升開發利用水平。構建企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有效機制,通過公開發布礦山企業達標情況,促進達不到“底線”的礦山創新應用先進技術整改,對于達到“高線”的企業,發布“先進名單”,提升礦山企業信譽。達到淘汰和約束落后,激勵先進,總體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的目的。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建成調查評估常態化、科學化、標準化和激勵約束差別化的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基本建立主要礦種“三率”指標體系,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二、主要任務
圍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全過程,在采礦、選礦和綜合利用的重點環節,解決“調查評估的內容、方式、指標要求和評估結果應用”等關鍵問題,劃定兩個“界線”(“三率”最低指標和領跑者指標),出臺一個“辦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辦法),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一)明確調查指標。圍繞反映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的關鍵指標,重點了解礦山年度消耗(采出和損失)、保有的礦產資源儲量,“三率”指標情況,礦產品的產量、質量,尾礦、廢石堆存利用等數據,查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現狀。
(二)規范調查流程。礦山企業通過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平臺填報并公開調查數據項。管理機關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結合重點區域、重要礦山和社會監督反映的問題,組織開展實地抽查。
(三)合理劃分職責。按照礦種全覆蓋、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方案,確定任務分工,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其中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重點負責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頁巖氣、鈾礦、稀土、鎢礦等由部審批發證的調查評估工作(具體礦種與《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一致),其它礦種由省級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四)完善指標體系。在現有27個礦種“三率”最低指標基礎上,研究制定領跑者指標。到“十三五”末,完成46個礦種“三率”最低指標和領跑者指標,逐步建立較為完善的評估指標、評估方法、評估流程的評估體系。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更高的最低指標和領跑者指標。
(五)科學合理評估。委托有關單位開展評估工作,將礦山的具體指標與“三率”最低指標和領跑者指標進行比對,確定達標情況,并開展綜合評價,將同類礦山、不同礦種、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匯總分析,結合資源稟賦條件,確定不同礦山企業開發利用水平高低(排序)。委托第三方對開發利用水平的評估結果和效果進行評估。
(六)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全面推進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監管,公開調查評估結果,發布“先進名單”和“不達標名單”。進入“先進名單”的,在技術創新項目、綠色礦山建設等方面優先支持;列入“不達標名單”的,通過通報、約談、納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管理等方式,按照規定督促整改或懲戒。
三、進度安排
(一)2016年12月底前,上報工作方案。
(二)2017-2018年,制定試點辦法,開展試點。
(三)2019年制定辦法,在全國全面實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能源局等部際協調聯動機制,及時研究重大問題,制定方案,聯合發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辦法,協調推進重點工作。各地建立協調聯動機制,明確任務分工,統一調查評估要求,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建設穩定的專業調查評估隊伍。充分利用和發揮國土資源系統現有的專業調查評估隊伍作用,通過購買服務,公平公正選擇第三方評估單位,確保調查與評估工作長期穩定開展。
(三)建立穩定的經費渠道。國土資源部所需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各省及以下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確保調查評估工作的持續性和常態化。
(四)加強配套政策研究。整合已有的針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的激勵約束政策,進一步加強經濟、技術、法律、行政等協同激勵約束機制研究,切實提出落地措施。
(五)做好輿論宣傳引導。加大輿論引導力度,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目的、作用的解讀和宣傳,引導礦山企業、社會積極參與調查評估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