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聯合起草《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文件
為促進綠色發展,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起草了《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12月29日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
為規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廢綜合利用產業發展秩序,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培育行業骨干企業,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生產企業的設立和布局
(一)各地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設立和布局應根據區域內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預測情況、運輸半徑、應用條件等,統籌協調確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要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循環經濟規劃及舊城改造、大型工業園區改造、城市新區建設等大型建設項目相結合。
(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選址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統籌資源、能源、環境、物流和市場等因素合理選址,有條件的地區要優先考慮利用現有垃圾消納場。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固定生產場地宜接近建筑垃圾源頭集中地,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載建筑垃圾運輸車。在條件允許時,在拆遷現場進行現場作業。
(三)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拆遷、運輸、處置和產品應用等產業鏈相關環節的整合,以資源化利用為主線,提高產業集中度,加速工業化發展。
二、生產規模和管理
(一)根據當地建筑垃圾條件及資源化利用方式等因素,綜合確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的年處置能力,鼓勵規模化發展。大型建筑垃圾資源化項目年處置生產能力不低于100萬噸,中型不低于50萬噸,小型不低于25萬噸。
(二)各地應依據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落實完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相關制度、標準和規范等。選擇適宜生產主體,鼓勵探索運行成熟、具有地區特色的經營模式。
三、資源綜合利用及能源消耗
(一)資源綜合利用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全面接收當地產生的符合相關規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除外)。鼓勵企業根據進場建筑垃圾的特點,選擇合適的工藝裝備,在全面資源化利用處理的前提下,生產混凝土和砂漿用骨料等再生產品。
(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符合表1中能耗限額限定值的規定。

四、工藝與裝備
項目應采用節能、環保、高效的資源化技術裝備及安全、穩定的保障系統。
(一)根據當地建筑垃圾特點、分布及生產條件,確定采用固定式或移動式生產方式。結合進廠建筑垃圾原料情況和再生產品類型,選用適宜的破碎、分選、篩分等工藝及設備。
(二)根據不同生產條件,采用適用的除塵、降噪和廢水處理工藝及設備。固定式生產方式宜建設封閉生產廠房或封閉式生產單元。
(三)宜配備環境監測、視頻監控、工藝運行在線監控系統。
五、環境保護
(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與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根據生產需要應設置粉塵回收和儲存設備,廠區環境空氣質量應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 要求,且符合企業所在地的相關地方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三)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的需求,建設生產廢水處理系統,實現生產廢水循環利用和零排放。
(四)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對噪聲污染采取防治措施,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的要求,且符合企業所在地的相關地方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六、產品質量與職業教育
(一)產品質量應符合《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
(二)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檢驗部門和專職檢驗人員,質量檢驗管理制度健全、檢驗數據完整,具有經過檢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應檢驗、檢測設備。
(三)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鼓勵企業實施《ISO9001 質量管理體系》。產品在使用時應明確標示為再生骨料。
(四)企業應建立可追溯的生產記錄以及檢驗過程中的各種相關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各工序加工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和產品應用記錄等檔案,相關檔案至少保存3年。
(五)企業應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應定期接受國家職業培訓與繼續教育,建立職工教育檔案。
七、安全生產
(一)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生產和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二)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職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檢 查制度。
(三)企業應有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器材與設備,避免在生產過程中造成傷害。對可能產生粉塵、噪聲的作業區,應配備職業病防護設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四)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各項規定。生產廠房、倉庫、堆場等場所的防火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生產區域應符合相關防火、防爆的要求。
(五)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
八、監督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應符合本規范條件,項目建設要滿足相關要求。
(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對行業發展情況的分析和研究;組織推廣應用行業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及新產品;建立符合規范條件的評估體系,科學公正地提出評估意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和規范管理工作。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名單。公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當地有關公告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國家和地方相關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規范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監管辦法。
九、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管理,規范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發展,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依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以下簡稱《行業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行業規范條 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相關行業協會負責協助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核實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行業規范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企業建設項目相關手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業生產及產品銷售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節能環保要求;
(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規范企業公告申請書》(以下簡稱 《申請書》)及相關報表(附后)。《申請書》應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行業規范條件》中企業布局、生產規模和管理、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消耗、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產品質量與職業教育、安全生產等方面要求做出詳細說明。
第六條 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并在申請規范企業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第四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將符合《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三章 復核與公告
第八條 收到申請材料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專家,依據第四條有關要求,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復審和現場核實,確定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企業名單。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申請列入符合《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名單的,應當都達到第四條有關要求。
第九條 經復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企業,在網站上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行業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十一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業,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
(二)填報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較大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 2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規范企業公告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企業公告的,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表1: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基本情況表

表 2: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規范條件公告情況表


表 3: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