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砂石礦開發、出讓極其活躍——自然資源部通報顯示:去年1363個出讓新立采礦權大部分為砂石土類礦產
2017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強配號監管服務,完善全國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以下簡稱配號系統)監管功能,建立異常信息捕獲和分析監測系統,全面實行痕跡管理,建立定期通報制度,不斷提升管理水平。
為充分發揮配號系統的監測功能,規范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審批行為,按照部2018年工作安排,現就2017年度全國礦業權配號監測情況通報如下:
一、總體情況
配號系統共收到全國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配號申請44501次。其中,探礦權申請12681次,12631次成功獲得配號,成功率99.6%,與2016年持平;采礦權申請31820次,30688次成功獲得配號,成功率96.4%,比2016年提高5個百分點。
配號系統收到業務數據修改申請849次。其中,探礦權95次,占申請總數的11.2%;采礦權754次,占申請總數的88.8%。采礦權申請中,省本級申請160次,占采礦權業務數據修改申請數的21.2%;市縣級申請594次,占78.8%。
二、出讓方式監測情況
1.探礦權
配號系統通過了737個新立探礦權的配號申請。
一是取得方式選擇“申請在先”的457個,其中,資金來源選擇為“中央”、“地方”財政資金,或雖然沒有選擇“中央”或“地方”財政資金但項目名稱中標明了政府委托或項目的探礦權人為地勘單位的項目(以下簡稱財政項目)415個,涉及金、銅、鐵、地熱、地下水、礦泉水、石墨等礦種,分布在遼寧、新疆、內蒙古、安徽、山西等18個省份。資金來源選擇為“企業”、“外商”、“其他”社會資金且配號時的情況說明中未注明政府出資的項目(以下簡稱社會項目)42個,涉及地熱、煤、鐵、金、鉛、鋅等礦種,分布在江蘇、浙江、湖北等11個省份。
二是取得方式選擇“招拍掛出讓”的217個,主要涉及地熱、金、礦泉水、銅、鉛等礦種,分布在內蒙古、江西、新疆、貴州、天津等22個省份。
三是取得方式選擇“協議出讓”的63個,主要涉及鐵、煤、鋅、巖鹽、水泥用大理石等礦種,申請配號機關選擇的是符合“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儲量規模為大中型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已設采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域”2種協議出讓情形,主要分布在黑龍江、遼寧、陜西等10個省份。
山西、湖北、江西、福建、貴州、新疆6個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省(區)中,申請配號的新立探礦權281個,其中以“申請在先”方式申請配號的186個,以“招拍掛出讓”方式申請配號的77個,以“協議出讓”方式申請配號的18個。以“申請在先”方式申請配號的探礦權中,有財政項目183個,社會項目3個(2個在湖北省,是2個鐵礦采礦權深部的探礦權;1個在貴州省,從填寫的說明看,屬協議出讓項目)。以“協議出讓”方式申請配號的項目中,福建有17個項目,申請配號機關選擇符合“已設采礦權深部勘查需設置探礦權且為同一主體的”出讓情形,涉及普通螢石、水泥用石灰巖、金、鐵、石英巖等礦種。
2.采礦權
配號系統通過了1559個新立采礦權的配號申請。
一是取得方式選擇“探礦權轉采礦權”的186個,涉及金、煤、地熱、鋁土礦、鉛、礦泉水等礦種,分布在新疆、內蒙古、河南、天津、陜西等27個省份。
二是取得方式選擇“招拍掛出讓”的1250個,以砂石土類礦產為主,還有地熱、方解石、金、重晶石等礦種,分布在除天津、上海之外的其他省份。
三是取得方式選擇“協議出讓”的123個,60%為砂石土類礦產,還涉及煤、地熱等礦種,分布在河北、吉林、浙江等13個省份,申請配號機關選擇較多的是符合“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儲量規模為大中型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已設采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域”等3種協議出讓情形。此外,河北的12個地熱項目,填寫的說明是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浙江、吉林和青海的部分項目,填寫的說明是符合當地的相關政策。
6個試點省(區)中,申請配號的471個采礦權中,以“招拍掛出讓”方式申請配號的407個,以“探礦權轉采礦權”方式申請配號的56個,以“協議出讓”方式申請配號的8個。協議出讓的采礦權,主要是大中型采礦權深部或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采主體和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涉及的礦種是石灰巖、建筑用花崗巖、建筑石料用灰巖,分布在福建、江西、新疆3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