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規定
3.0.1軌道交通聲屏障應結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措施要求進行設置。
3.0.2聲屏障的設置方式應安全合理、實用有效,并方便安裝、維護和保養。
3.0.3正常使用條件下各構件及部位的設計使用年限應符合下列規定:1聲屏障鋼立柱、預埋錨栓等受力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50年。2屏體及其連接件等聲學構件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25年。3后錨固化學錨栓設計使用年限應由業主和設計單位共同商定,一般情況下,宜按30年考慮。到期后應進行錨固可靠性鑒定,若鑒定結果認為錨固可靠,仍可繼續延長其使用年限。

3.0.4聲屏障結構的安全等級為二級。3.0.5聲屏障聲學構件,除應滿足聲學功能和抗風壓、抗沖擊、抗疲勞力學性能外,還應滿足防腐、防火、防雨、防潮、防霉、防眩及所在區域自然條件下的耐久性要求。
3.0.6聲屏障結構的強度、剛度和整體穩定性及耐久性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 GB 50017的要求。
3.0.7聲屏障構件之間連接部位的整體設計強度應不低于構件自身的強度。

3.0.8聲屏障結構、土建結構、限界、接觸網、防雷等相關專業的接口技術條件應相互匹配。
3.0.9聲屏障聲學構件在列車車窗對應高度宜采用透明材料。
3.0.10聲屏障各構件應定期開展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檢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