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統一收集、運輸和資源化處置——《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9月起施行
日前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要求對建筑垃圾處置實行特許經營管理,企業或個人如果違規處置將受處罰。《辦法》從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辦法》明確,海口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建筑垃圾處置單位,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個人和未經核準的單位,不得從事城市建筑垃圾收集、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辦法》要求,在建筑垃圾的排放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的,應當征得海口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裝修或者維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應當實行袋裝化收集;無主建筑垃圾,由垃圾所在區域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社區居委會上報各區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所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海口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建筑垃圾處置單位統一收集、運輸和資源化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