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投資人注意了!公路PPP項目招投標新規即將發布
近日,交通部發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該意見已收集完畢。本次《管理辦法》亮點多多,既涵蓋了以往關于PPP項目的熱點問題,又提出了一些新看法,本文將從法律的視角帶領大家管窺《管理辦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八章五十七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范了PPP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采購方式。
(一)確定公開招標為選擇PPP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的主要方式。
依據《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結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有關要求,確定公開招標為選擇PPP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的主要方式。對于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特殊情況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選擇投資人。也就是說,招標方式將成為公路PPP項目的主要采購方式,其中公開招標為主要方式,邀請招標在特殊情形方可使用。
(二)明確何種情形可以不進行招標。
《管理辦法》進一步指出在項目實施方案中項目交易條件具有不確定性的,招標人可以采用兩階段招標方式,第一階段招標人先依法向潛在投標人征詢PPP公路建設項目的建設運營養護目標、交易條件等建議,招標人根據潛在投標人提交的商務技術方案建議書編制招標文件。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商務技術方案建議書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
如果兩次招標均失敗,那么這時的情況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這時相關負責單位可以根據意向社會資本的具體數量通過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選擇投資人,也只有這種情形,公路PPP項目可以不采取招標方式進行。
二、增加“PPP公路建設項目的發起和推介”章節。
在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期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開展項目推介會,介紹項目情況、了解潛在投資人的財務實力、投融資能力、投資意向和條件等信息。既便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測試市場的反應程度,又可以保證項目實施方案的基本框架能夠為大多數社會資本接受,提高招標成功的可能性。
三、結合PPP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的重點,設置了投標人應當滿足的基本資格條件(包括聯合體的基本資格條件),以保證投資人具備基本的投融資能力、項目管理能力和信譽等。
招標人不得將具備設計或者施工資格能力作為可以參與投標的強制性條件。對于不具備設計或者施工資格能力的單位,應當允許其聯合具備相應資格能力的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共同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或者在其中標后,由項目公司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對設計或者施工任務進行招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增加了公示中標候選人環節,以及退還投標保證金等相應條款。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議后五日內向所有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項目公司并非必須成立
《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投資協議。招標文件未強制規定中標人必須成立項目公司的,中標人可以自行作為特許經營者或政府所需服務的提供者,并與招標人直接簽訂PPP合作項目合同。”
六、規范對投資人的信用考核和管理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資人(包括其成立的項目公司)在招標投標、合同履行中的行為進行定期檢查,檢查結果在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存在不良行為信息的企業,在處罰期內不得擔任其他PPP公路建設項目的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