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強建筑用石料采礦權出讓調控,天價礦權是否會得到抑制?
為促進浙江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支持大型機制砂石生產項目建設,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包括規范采礦權設置管理、完善采礦權設置準入管控要求、加強采礦權出讓調控、加強采礦權設置出讓監督管理等四部分內容。
《通知》指出:
要規范采礦權設置管理,加強分區管控,規范采礦權設置依據。在《通知》的束約下,各級礦產資源規劃劃定的集中開采區和“山區26縣”開采規劃區塊內,將按照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質量開發的要求,以礦地綜合開發利用為導向,合理設置保障經批準的大型規模機制砂石生產項目配套采礦權,保障機制砂石生產項目的配套采礦權。《通知》中還表明,項目類采礦權”應將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項目批準文件、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的審查意見、項目主管部門出具的工程施工設計(或生態修復方案)批準意見作為設置的依據。礦產資源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物質基礎,是生態文明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構建基于生態文明建設下的礦產資源管理新機制,規范采礦權設置管理,是未來發展趨勢。

《通知》強調:
要完善采礦權設置準入管控要求,強化開采區內采礦權設置準入。開采區內采礦權設置必須滿足以下準入要求: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符合礦產資源規劃要求;礦區邊界基本沿等高線劃定,礦區范圍符合“可利用土地面積最大化,需治理邊坡面積最小化”的原則;省級集中開采區內年生產規模大于300萬噸、市級集中開采區內年生產規模大于200萬噸、“山區26縣”開采規劃區塊內年生產規模大于50萬噸。此項措施將促使浙江完善采礦權設置準入管控要求,符合土地規劃管控,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在保障效益的同時保護生態環境,規定集中開采區生產規模,保障建筑石料供應量,促進基礎建設順利開展。

《規劃?》明確:
在要加強采礦權出讓調控,嚴格按計劃出讓采礦權。實施采礦權出讓調控制度,根據浙江省采礦權出讓項目庫入庫情況和出讓計劃執行情況適時調控各設區市的年度總量控制指標。建立全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出讓項目庫,入庫項目有效期2年。2021年10月1日起,未列入全省采礦權出讓項目庫的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不得出讓。有利于浙江省根據實際情況和出入計劃適時調控年度總量控制指標,進行統一安排調控,維護石料采礦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礦業權市場體系。
《規劃》提出:
加強采礦權設置出讓監督管理,加強采礦權出讓管理。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總量控制指標和出讓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以礦業權網上交易系統統計數據為依據,動態監督采礦權出讓情況,并定期開展自查。此舉將有利于加強監管排查力度,規范采礦權出讓管理。浙江省以需求導向、區域統籌為原則,加強采礦權出讓管理,管控采礦權出讓放總量,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
來源:浙江省自然資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