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文!砂石礦山每噸3元,小型的每噸2元!即日起施行!
據中國砂石協會獲悉,12月13日,財政部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3元,地下礦山每噸8元;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2元。上款所稱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
第九條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回采、閉庫等有關活動。
第十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當月開采的原礦產量,于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5元;
(二)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三)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3元,地下礦山每噸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2元。
上款所稱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2%,在項目或工程實施期內逐月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一條 尾礦庫運行按當月入庫尾礦量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4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5元。
尾礦庫回采按當月回采尾礦量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第十二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防冒頂片幫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施設備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測監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機械化、智能化建設,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智能化、機器人等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銷庫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管理辦法》中與建筑企業相關條文如下: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落實責任,確保按規定提取和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編制年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確保資金投入。
第四十七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并專項核算。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應當取得發票、收據、轉賬憑證等真實憑證。
本企業職工薪酬、福利不得從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支出。企業從業人員發現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從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出現赤字(即當年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加上年初結余小于年度實際支出)的,應當于年末補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四十八條 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新建和投產不足一年的,當年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據實列支,年末以當年營業收入為依據,按照規定標準計算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四十九條 企業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連續兩年補提安全生產費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補提數提高提取標準。
本辦法公布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且其提取標準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
第五十條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月初結余達到上一年應計提金額三倍及以上的,自當月開始暫停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直至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低于上一年應計提金額三倍時恢復提取。
第五十一條 企業當年實際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不足年度應計提金額60%的,除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還應當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屬地監管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交經企業董事會、股東會等機構審議的書面說明。
第五十二條 企業同時開展兩項及兩項以上以營業收入為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的業務,能夠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按各項業務計提標準分別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不能分別核算的,按營業收入占比最高業務對應的提取標準對各項合計營業收入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五十三條 企業作為承攬人或承運人向客戶提供納入本辦法規定范圍的服務,且外購材料和服務成本高于自客戶取得營業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將營業收入扣除相關外購材料和服務成本的凈額,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
第五十四條 企業內部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獨立核算的非法人主體,主體之間生產和轉移產品和服務按本辦法規定需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各主體可以以本主體營業收入扣除自其它主體采購產品和服務的成本(即剔除內部互供收入)的凈額,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
第五十五條 承擔集團安全生產責任的企業集團母公司(一級,以下簡稱集團總部),可以對全資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子公司轉出資金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處理,集團總部收到資金作為專項儲備管理,不計入集團總部收入。
集團總部統籌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本辦法規定的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安全生產檢查、咨詢和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等安全生產直接相關支出。
第五十六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優先用于達到法定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和按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開展的安全生產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條 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但不得重復開支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五十八條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條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用于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
(二)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項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有存續企業的,由存續企業管理;無存續企業的,由清算前全部股東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除集團總部按規定統籌使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財政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監察等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第六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監督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