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入推進生態保護與建設示范區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農經〔2017〕1905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機、畜牧、漁業)廳(局、委)、林業廳、統計局、氣象局、海洋廳(局):
根據《關于印發生態保護與建設示范區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改農經〔2014〕2115號)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143個生態保護與建設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建設情況進行了中期評估。總的來看,大多數示范區積極探索、勇于創新,主要示范任務完成情況良好,部分示范區已探索總結出可推廣、可復制的經驗模式。為進一步做好示范區建設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宣傳推廣好經驗。
兩年來,大多數示范區高度重視創建工作,特別是北京市懷柔區、吉林省白城市等32個示范區,堅持因地制宜、分區施策,積極攻克技術難關,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采取綜合治理措施,加強生態保護和綜合治理,促進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增強生態承載力,提高生態服務價值,探索總結了可推廣、可復制的經驗模式。為總結交流各地探索出的好做法、好經驗,我們將擇機選擇部分示范區召開現場會,并組織新聞媒體開展宣傳報道。各地也可以通過考察、調研等方式,進行學習交流,共同提高示范區建設水平。
二、進一步做好示范區建設工作。
針對我國生態保護與修復面臨的形勢,以及示范區建設中存在的制度體系建設不完善、建設資金投入不足、人才隊伍缺乏、科技支撐薄弱等問題,請各示范區牢固樹立生態文明理念,進一步銳意進取、努力創新,統籌兼顧生態、生產和生活,積極探索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實施、制度建設、投入機制、科技支撐等方面的經驗,運用多種手段,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生態保護與修復,全面完成示范區建設目標。
三、切實加強示范區建設組織領導。
各地要高度重視示范區建設,加強資金統籌,進一步加大對示范區的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力度,指導示范區積極做好各項工作,及時總結示范區建設工作進展情況、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與經驗。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生態保護與建設相關政策、編制相關規劃、安排現有渠道資金時,將對已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經驗模式的示范區給予傾斜支持。
四、調整部分示范區。
根據中期評估結果和近幾年示范區建設工作情況,天津市薊縣、寶坻區,河北省遷安縣,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吉林省臨江市,黑龍江省延壽縣、慶安縣、饒河縣,山東省博興縣、龍口市,廣西自治區融水縣、東蘭縣,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桑珠孜區,寧夏自治區固原市、中衛市沙坡頭區,新疆自治區阿勒泰地區、特克斯縣、澤普縣、和田縣,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一師10團、十師187團等21個示范區,難以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不再作為示范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