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
10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當日上午,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國土資源部、水利部等部委舉行新聞通氣會。記者從會上獲悉,從2016年底至2019年底,我國將在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選擇一批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項目,開展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將項目占用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作為資產入股試點項目,形成集體股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股權持有者,其成員為集體股權受益主體,建檔立卡貧困戶為優先受益對象。
《方案》指出,要以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為中心,以增加貧困人口資產性收益為目標,以改革試點為突破口,以嚴格保護生態環境為前提,發揮資源優勢,創新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占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方式,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精準受益的資產收益扶貧機制,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操作模式,走出一條資源開發與脫貧攻堅有機結合的新路子,實現貧困人口共享資源開發成果。
試點堅持群眾自愿、利益共享等原則,將入股分紅作為征地補償的新方式,保障群眾知情權、選擇權和參與權,項目封閉運行,做到風險可控。《方案》要求,要重點圍繞界定入股資產范圍、明確股權受益主體、合理設置股權、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加強股權管理和風險防控等方面開展試點。其中明確,入股資產應限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
根據《方案》,試點優先選擇革命老區和民族地區貧困縣,選擇不超過20個項目開展,項目不限制企業所有制性質,但應符合相關規劃、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水電開發應選擇建設周期較短、經濟性較好、征地面積和移民人數適量的項目;礦產資源開發應選擇以露天開采方式為主、預期盈利能力較強的項目。有關部門和地方在安排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領域項目補助資金時,應對符合條件的試點項目予以優先支持,并在簡化項目前期工作程序、優先保障試點水電項目的電量全額上網、適當延長礦區和尾礦庫等依法占用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降低試點礦業企業用地成本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