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盜采砂石損害環境資源改如何判罰
河道中濫采亂挖河砂,對河岸穩定、防洪安全、生態環境等方面又帶來很大負面的影響。對于非法采砂損壞自然資源改如何判罰,砂石菌為您做出解讀。
徐某非法盜采砂石損害環境資源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與成都某開發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在某河灘共同開發生態園項目。2017年5月,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徐某利用現場施工的便利,與程某簽訂工程合同,組織挖掘機進場挖掘砂石。2017年5—7月,徐某以45元/立方米的價格將所挖連砂石中的3萬方銷售給盛某,銷售金額共計135萬元。案發后,徐某委托他人對受損土地進行回填、恢復原貌,退回贓款20萬元。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追繳未退回違法所得,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宣判后,徐某及其辯護人以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
成都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四川省高院、四川省檢察院相關文件中“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的金額為75萬元以上”等規定,認定被告人非法開采的連砂石價值為135萬元,屬于非法采礦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四川被稱為“千水之省”,境內河流眾多,礦產資源豐富。部分不法分子為了謀取私利,鋌而走險,非法開采、盜賣砂石,竊取國家自然資源,不僅破壞河床的完整性和穩定性,降低水源質量,嚴重的甚至還會造成堤岸崩塌、危及防洪安全等后果。對此,國土資源部門和公安部門等一直堅持通過各項措施嚴厲打擊非法采礦行為。本案中,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打擊非法采砂行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本案判決具有嚴厲打擊犯罪和增強守法意識的雙重效果。在嚴厲打擊犯罪方面,本案被告人以開發生態項目為幌子,非法盜采、售賣河道砂石,盜取國家礦產資源、破壞水源生態環境的情節十分惡劣,本案判決不僅強化了相關行政處罰的懲治效果,還充分彰顯了法院對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行為零容忍的堅決態度。在增強守法意識方面,本案判決準確運用法律規則和裁判方法,嚴格落實環境資源源頭保護、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全面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司法保障的意見》和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會議精神要求,強化了公眾對非法采礦犯罪行為和后果的認識,增強了社會公眾對礦產資源的保護意識,也對促進自然資源的有序開發、生態環境的常態保護和地方經濟的綠色發展有著積極作用。
來源:小培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