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的解讀
一、概述
2016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了《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2017年4月13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規定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這一改革方案試圖與國際接軌,給尚未走出礦業寒冬的中國礦業帶來了無限期待。
2017年6月29日,財政部和原國土資源部發布(財綜【2017】35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簡稱35號文),要求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出讓新設礦業權的,礦業權人應按《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探礦權后已轉為采礦權的,如完成有償處置的,不再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如未完成有償處置的,應按剩余資源儲量以協議方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尚未轉為采礦權的,應在采礦權新立時以協議出讓方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對于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應繳納價款但尚未繳納的,按協議出讓方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其中,探礦權出讓收益在采礦權新立時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以2006年9月30為剩余資源儲量估算基準日征收。《辦法》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收益按招標、拍賣、掛牌的結果確定;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隨后,部分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相繼公布了當地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和基準率。
二、不合理之處
各地在計算礦業權出讓收益時,將334儲量也計算在內,而334儲量是推斷的儲量,該儲量在實際開采中能否采到礦處于不確定狀態,各地按不確定的儲量收取礦業權出讓收益,顯然是不合理的。
另外,由于成礦原理的不同和地質構造的特殊性,在實際開采過程中,探明的礦脈可能會因尖滅等原因造成負變。甘肅一家金礦探明并評審的金平均品位為4克/噸,設計品位為2.5克/噸,實際開采的品位卻負變為1.3-1.4克/噸。而品位4克/噸與2.5克/噸與1.3-1.4克/噸的開采成本是按幾何級別遞增的,各地不考慮負變不考慮低品位礦生產成本遞增因素收取礦業權出讓收益,必然導致礦業企業虧損。
由于各地在計算礦業權出讓收益時未考慮老少邊窮地區導致各種成本增加,沒有考慮高海拔地區和海洋地區及深部采礦的成本遞增,沒有考慮低品位礦種綜合利用避免國家資源的浪費,沒有考慮共伴生礦種選冶成本的增加,沒有考慮礦業權人為國家探明儲量的投入成本,致使全部擬轉采的礦業企業沒有營利空間,個別礦企寧可放棄礦權也不愿交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那些通過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探礦權并由礦業企業自己出資探明儲量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原本無須交納礦業權價款。而根據35號文,在探轉采時則應交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三、需考慮的后果
大量礦企向筆者反映,各省出臺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價相當于礦產品市場價格的3%,而礦企之前的平均毛利潤往往不足礦產品市場價格的10%,這不但沒有給礦企減負,而且還變相增加了礦企的負擔。35號文出臺之后,探明儲量準備轉采的礦業權人都面臨兩難的選擇,若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則建礦即虧損,并且想繳納也很難籌集資金;不繳納,就辦不了《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就面臨到期無法延續,礦業權利就會處于真空狀態,之前的全部投入就面臨清零或無法收回的風險。這與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相悖,與法無明文規定不溯及既往的立法精神相悖,與我國為企業降稅減負的大政方針相悖。
如不及時調整政策,礦企為了保障生存,必會逼迫礦企造假之風盛行,導致人為降低品位、人為降低儲量、人為少報共伴生礦,從而降低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基數,并會在勘查開采過程中,人為放棄深部找礦、人為放棄低品位礦、人為放棄難采難選難冶礦、人為放棄到老少邊窮地區和成本高地區去找礦采礦,結果會使我國礦產資源嚴重浪費,應收礦產權出讓收益大打折扣。
四、影響礦業新增產能
我國因不符合環保要求、資源枯竭、自然保護區退出的礦業產能需要通過新增產能來補充。而新增產能主要由探轉采和新增儲量轉采后形成,現在這兩方面的新增產能因是否繳納和如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事宜,正處于僵持階段,難以轉采并形成新增產能,在這種情況下,如不及時破解僵局,必然導致礦業新增產能的斷崖式下跌。
我國的礦產品需求仍在逐年上升,而我國一方面退出了大量礦業產能,一方面新增產能又出現斷崖式下跌,這必然導致我國礦業產能逐年下降,這種上升和下降必然造成我國礦產品供需形成巨大的剪刀差,需要不斷增加礦產品進口量,間接導致國際大宗礦產品價格上漲,直接吞噬我國的GDP和外匯儲備。而恢復礦業投資到恢復礦業產能至少需要3-5年甚至更長,并且有些停產的礦山往往很難恢復生產。因此,我國礦業將因35號文導致新的礦業寒冬的到來,導致我國能源、資源安全受到威脅,導致礦業人才和礦業技術的流失,而礦業處于各行業的頂端,各行業需求的原材料80%以上源自礦業,礦業的寒風必然吹及其他行業,這必然給內憂外患的我國經濟帶來致命的打擊,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步伐必將受到牽制。
五、對礦業和我國經濟的影響
我國的礦產資源總量大,但人均占有量低,是一個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貧礦較多,富礦稀少,開發利用難度大;共生、伴生礦床多,單一礦床少;分布范圍廣,地域分布不均衡。這些礦產資源稟賦的先天不足倒逼我國探、采、選、冶技術的不斷提升,在貧礦、復雜礦、難選難冶礦和尾礦的綜合利用方面,我國站在了世界前列。盡管如此,我國的礦產品平均生產成本仍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國家收取的綜合稅費也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這導致我國礦業行業在世界范圍內沒有競爭優勢。35號文的實施,對于剛剛經歷礦業寒冬的我國礦業行業來說,如同雪上加霜。具體影響如下:
1、對地質勘查行業的影響。
2008年以來的地勘政策紅利讓整個地勘行業揚眉吐氣,地方政府也看到了商機,紛紛財政撥款委托地勘單位進行地質普查,然后將探明的礦產地通過招拍掛方式轉讓出去,從而賺取超額利潤填補地方財政收入。地勘單位既有國家地質普查撥款,又有地方政府委托勘查收入,更有社會資本委托勘查,國家、地方政府、社會資本的三方財源不斷,地勘行業生存無憂。很多地勘單位通過各種方式不斷獲取礦權,財富不斷積累。
而35號文出臺之后,社會資本圍著地勘單位轉的現象沒了;多地出現礦業權出讓無人競拍的現象,地方政府出資探礦的成本難以收回,不再與民爭礦;地勘單位業務速減,撥款不足,生存堪憂;最要命的是,地勘單位原來獲取的礦權需要補交巨額礦業權出讓收益,這對于正在進行改革的地勘行業來說,無疑是滅頂之災。1990年和2008年地勘行業兩次人才技術大流失導致人才技術斷代現象將重新出現,百萬地勘人如何安置將成為我國政府必須面對的難題。
2、對礦山設計企業的影響。
礦山設計企業的主要業務來源為新礦山設計和舊礦山技術改造。35號文出臺之后,礦山設計企業正面臨著無新業務可干的局面,長此以往,企業破產指日可待。
3、對礦業公司的影響。
公開資料顯示:中國黃金、山東黃金、招遠黃金旗下的三個公司在萊州地區相繼探明了三個世界級特大金礦,每個金礦的金金屬量均超過300噸,一旦轉采,我國每年至少新增40噸黃金產能,而2018年,我國國內黃金產量為401.119噸,也就是這三個礦的新增產能將占我國2018年黃金產能的10%,在各國都在增加黃金儲備、保障金融安全的今天,這對我國無疑是重大利好消息。
然而,《山東省礦業權市場基準價(采礦權)》公布的金品位3-5克/噸的基準價為9.2元/克,并且山東省《關于加強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采礦權出讓收益的30%且三年繳清。若按上述規定計算,每個礦的采礦權出讓收益為300噸×1000千克/噸×1000克/千克×9.2元/克=27.6億元,首次繳納的金額為27.6億元×30%=8.28億元。35號文規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在評估價和市場基準價之間就高確定,而評估價往往高于基準價,所以每個金礦最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必高于27.6億元,首次繳納金額必高于8.28億元,且必須三年內交清。
三個金礦,一個是通過在先申請方式取得,原本不應交納采礦權價款;一個是資源枯竭老礦山深部找礦,本應享受國家獎勵;一個是海底找礦,是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本應政府補貼。而按35號文規定,三個金礦均需交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加上前期投入和建礦成本,導致每個礦累計投資均在100億元以上,每年財務成本均在6億元以上。中國黃金協會發布的《中國黃金年鑒2018》顯示,2017年我國黃金綜合生產成本200.38元/克,公開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黃金價格在260元/克-290元/克之間波動,也就是按上述兩組公開數據計算,我國金礦的平均利潤為60元/克-90元/克之間,而三個礦采深均超過1000米,成本必高于全國平均水平,35號文出臺之前萊州地區金礦平均利潤為20元/克左右,若按這一數據計算,每個礦年產12-18噸黃金的利潤為(12-18)噸×1000千克/噸×1000克/千克×20元/克=2.4-3.6億元,此與多達百億元的投資相比,每年利潤率不足3%,尚不夠支付高達6億元的財務成本。
上市公司公示的《2017年度報告》顯示:招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凈利潤為人民幣7.54億元,中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凈利潤為人民幣2.91億元,山東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凈利潤為人民幣11.37億元,現三個金礦分別登記在該三個上市公司旗下。三個金礦一旦轉采建設,必將三年以上連續虧損,必會牽連三大上市公司面臨被摘牌風險。而三大上市公司摘牌,對我國金融安全、對我國經濟的負面影響將是不可估量的。
35號文對國企和上市公司的影響尚且如此,對民營礦企和外資礦企的影響將會是毀滅性的,這不但不符合我國權益金制度的設計初衷,而且會惡化我國的營商環境,讓國外投資者止步,讓社會資本逃逸。
4、對礦建企業的影響。
一旦探轉采和新增儲量轉采停滯,新增礦建工程將歸零,礦建企業將面臨無工程可做,其生存前景可想而知。
5、對礦山設備和技術服務企業的影響。
一旦探轉采和新增儲量轉采停滯,新增礦山設備和技術服務需求趨零,礦山設備和技術服務企業業務自然痿縮。
6、對冶煉企業的影響。
一旦探轉采和新增儲量轉采停滯,必然導致礦產品產能下降,礦產品價格上漲,冶煉行業原本微薄的利潤將被原材料成本上漲淘空,冶煉行業將面臨生存危機。
7、對礦業評估機構和中介機構的影響。
評估機構將處于兩難狀態,如實評估沒有業務,作假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由于礦業權轉讓收益的征收環節在轉讓、轉采階段,且新的礦權人承擔繳納義務,這必然導致礦業權交易爆冷,甚至交易趨零,礦業評估機構和中介機構將面臨關門停業風險。
8、對我國整體經濟的影響。
礦業勘查開采行業是我國的頂級行業,探、采、選、冶處處是科學,處處影響著我國制造業的發展,整個礦業產業鏈直接牽動著我國的經濟命脈,直接決定著我國實體經濟的興衰。一旦轉采或增儲轉采停滯,必將傳導到下游產業,導致眾多礦業產業鏈上的勞動者失業、技術流失,導致下游產業礦產品類原材料供應短缺、市場萎縮,實體經濟受挫,礦業人才和礦業技術出現斷層,國際礦產品價格上漲。
李克強總理在今年兩會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受國際經濟形勢和中美經貿摩擦等多重影響,2019年我國經濟“面對的是兩難多難問題增多的復雜局面”,如果我國礦業出現問題,原本脆弱的我國經濟將受到致命打擊,由此造成的損失不可估量且是不可逆轉的。
六、建議
及時叫停35號文的實施,解除礦業權登記與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之間的掛鉤關系,借鑒國外經驗允許礦業企業在生產環節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真正為企業減負,激活礦業投資信心,是當務之急。
今年全國兩會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2019年我國將化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減稅降費、支持企業減負、支持實體經濟、不能讓資金空轉或脫實向虛、要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證照分離”改革。這說明我國正在努力消除或緩解導致礦業投資下降的諸多不利因素。
現在35號文是直接導致探明儲量不能轉采的直接原因,已經成為了制約礦業行業發展的障礙,如不糾正,將會成為壓垮我國礦業的那根稻草。兩會上,作為全國政協委員的中國黃金董事長宋鑫、五礦集團原董事長何文波、西部礦業董事長張永利等人,針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事宜,已經分別向兩會提交議案。包括筆者在內的各界有識之士,正在通過各種途徑進行呼吁,相信會引起我國決策機構的重視。
建議解除礦業權登記與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之間的掛鉤關系,允許探明儲量的礦業企業先行取得《采礦許可證》,允許礦業企業按開采年限逐年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或者借鑒國外經驗允許礦業企業在生產環節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使探明儲量的礦業企業及時轉采轉產,從而恢復礦業投資者的礦業投資信心,避免我國礦業投資出現斷崖式下跌,避免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步伐因35號文受到牽制。
來源:劉先生的地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