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屏障透光屏體構造應滿足以下規定
1采用夾層玻璃材料時,透光隔聲屏的單層玻璃厚度不應羊5mm,夾層玻璃的公稱厚度不應小于10,76mm
2采用有機合成透光材料時,厚度不宜小于15mm。
3有機合成板材制作的透光隔聲屏與邊框的固定應采用嵌入安裝法。
4鋁合金邊框型材斷面應一次軋制成型,型材截面的辟厚不應小于1.5mm。邊框的鑲嵌構造及性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鋁合金門窗》 GB / T 8478及現行行業標準《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范》 JGJ 214的有關規定。

5.4.12聲屏障金屬吸隔聲屏體構造應滿足以下規定:
1屏體外殼框架及龍骨的板材厚度不得小于1.5mm。
2屏體應設置內部支撐骨架,框架外殼及內部骨架等各板件宜采用一次成型壓型凹槽板材,各板件之間應采用扣合自鎖式組裝而成。
3扣合自鎖式組裝的屏體,橡膠墊層的固定可采用沉頭不銹鋼抽芯鉚釘或沉頭自攻鎖緊螺釘等緊固件,安裝完成后緊固件不得外露。
4異形或非標屏體,采用扣合式工藝制作有困難時,可采用非扣合式拼裝成型。板件之間可采用緊固件連接,也可采用點焊連接,緊固件的選用應符合本標準第4.2.3條的要求,被連接的板材應與緊固件采用相同材質。

5.4.13聲屏障聲學構件的防排水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1聲學構件外表面應做導流設計,防止積水并防止雨水流入開孔金屬吸隔聲屏體內。2金屬吸隔聲屏應設置排水孔,以避免內部吸聲材料積水。
3吸聲填充材料應做封邊密封處理設計,有防潮要求的還應做防水設計。
5.4.14聲屏障屏體應設置防止屏體損壞后侵入限界或墜落的裝置,防墜落裝置應留有不小于0.5m的長度余量。
5.4.15應在直立式聲屏障鋼立柱頂部區域設置檢修用安全吊環或預留其他檢修措施條件,在全封閉式及半封閉式聲屏障側面、頂面設置檢修人員用安全防護設施。5.4.16接觸網立柱處的聲屏障應保持連續順接及密封,所有屏體均應保持平直。5.4.17設置在主梁為連續梁上的封閉式聲屏障,縱向應隨主梁結構伸縮縫一同設置結構斷縫。同一聯連續梁長度范圍內,封閉式聲屏障溫度區段分段長度不應超過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 GB 50017中露天結構的溫度區段長度值,且同一溫度區段內封閉式聲屏障溫度影響不動點的位置應與橋梁主結構溫度影響不動點位置相重合或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