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和《安徽省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33號)、《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以及《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等文件要求,針對我市混凝土攪拌站、混凝土構配件廠以及混凝土預制品廠(以下簡稱混凝土攪拌站)等混凝土制品生產企業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按時完成《安徽省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確我市的目標任務,即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市現有混凝土攪拌站的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改造任務,達到規范化管理要求。對已建的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布點規劃要求確需遷建的實行限期搬遷,新建、遷建的混凝土攪拌站嚴格按照規范要求建設。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加強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管理,切實做好混凝土攪拌站環境保護工作。
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布點規劃要求,避開環境敏感區,遠離居民聚居區,布局在當地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并嚴格履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按照規范要求同步配套建設環保設施,落實環境管理“三同時”制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具備以上條件,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方可予以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方可履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
1.混凝土攪拌站應采用封閉式管理,外圍護應使用磚砌圍墻或彩鋼板圍墻,高度應2M,并確保牢固和整潔,出入門符合規范要求。
2.應在出入門口內側水平距離1M范圍內以及混凝土攪拌站區域內設置排水溝槽,排水溝槽的設置應滿足區域內總排水量并達到連環貫通;應設置與排水溝槽相連通的污水、廢漿水沉淀池,經沉淀處理后的廢水應重復使用,做到少排放或。未經沉淀處理且不達標的廢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網和河道。沉淀池應及時清理,清理物應回用或及時運走妥善處理。
1.出入門口應配備車輛清洗設備和人員,駛出混凝土攪拌站的運輸車輛應沖洗清潔。
2.應落實人員和措施保持混凝土攪拌站道路及場地清潔,車輛行駛時無明顯揚塵。
3.混凝土攪拌站內各類混凝土生產需用的骨料堆場,均應分類加裝控制揚塵的封閉式庫房,確保骨料堆置于庫房之中。
4.距離居民區、學校15M的一側應采取設置隔聲屏障等降噪措施,隔聲屏障及其他降噪措施的設置應符合相關安全質量規范和標準。
5.骨料輸送帶的動力部位應加裝噪聲控制罩,滾軸部位應按時清理,定期添加潤滑油,控制噪聲,嚴防擾民。
6.攪拌車裝料或從工地卸料后均應對車輛進行沖洗,保持外觀清潔,嚴禁帶泥上路、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的發生。攪拌站門口應設置禁鳴標志,車輛出入禁止鳴笛。
1.應選用低噪聲、低能耗、低排放并滿足我省環保標準的生產、運輸、泵送、實驗等設備,嚴禁使用國家和我省明令禁止的淘汰設備。
2.應對混凝土攪拌樓(塔)生產工藝過程中的上料、配料、攪拌等環節實施封閉,并配置噴淋設施,達到降低噪聲和粉塵排放指標的要求。
3.混凝土攪拌樓(塔)主體二層及以上部分應密閉,其內部照明應采用易除塵的光照設備。
4.攪拌主機、粉料筒倉應使用集塵設施除塵,除塵設施應保持完好,濾芯等易損裝置應定期保養或更換。攪拌樓(塔)、粉料筒倉及泵拌車等應保持標識完整和外觀整潔。
5.混凝土攪拌站應設置膠凝材料漿水回收利用設施,并通過計量等手段在保證混凝土質量的前提下重復使用。
從業企業要增強環保意識,建立健全嚴格的環境管理制度,切實加強日常環境管理,實現環境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長效化。
召開整治混凝土攪拌企業參加的動員會;開展轄區內混凝土攪拌站核查,全面摸清混凝土攪拌站污染情況;編制混凝土攪拌站污染防治管理臺賬;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治目標、時間、任務和措施。
對需整治的混凝土攪拌站,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責成企業按照規范要求編制治理計劃,集中開展整治,落實治理要求,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對完成整治任務的混凝土攪拌企業,要及時向牽頭部門(市經信委)申請環境整治驗收。牽頭部門根據企業驗收申請和規范要求,認真開展混凝土攪拌站環境整治驗收。
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把整治工作作為當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實抓好。為切實加強該項工作的組織,成立銅陵市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小組(文件另發),全面負責該項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推進。
市住建委負責混凝土攪拌站驗收標準的制定,并會同市經信、環保部門做好驗收工作。對依法予以關閉的,暫扣或吊銷其生產混凝土和構件產品的資質證書和備案證書。
市經信委負責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的組織、協調、驗收,企業清潔生產和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負責向有關部門提供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企業名稱等具體情況。
市負責對列為整治對象的混凝土攪拌站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責成企業按照市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集中開展整治工作,實行限期整治,對整治不達標的企業依法予以經濟處罰和停產整治;對停產整治仍不到位的,依法予以關閉。
市局負責依法對上路攪拌車輛的查處工作,嚴禁帶泥車輛上路,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的發生。
縣、區政府作為整治工作責任主體,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務必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各自轄區內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各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將整治工作進展情況上報至市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小組辦公室(市經信委)。小組將適時對整治工作進行督查,確保整治工作有序、高效開展。對整治不力、進展緩慢的單位和責任人將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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