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P指令同時還規定了作為指令符合性推斷的其他條件:即ErP產品如果取得了“歐洲之花"生態標簽(該標簽制度依據歐盟法規EC No. 1980/2000制定),將被視同符合了ErP指令的實施措施。另外,對于已取得現有的其他生態標簽的產品,在按照實施措施進行評定后,也可視為符合指令要求。
ErP指令規定了各成員國監督機構負責對進入市場的耗能產品行使市場監督權力。監督機構行使權力通常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可以對實施措施內的能源相關產品進行檢查,責成制造商召回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二是要求相關方提供必須的信息;三是有從市場抽樣并進行符合性檢查的權力。各成員國有將獲得的信息及時通報歐盟會和其他成員國的義務。這意味著,當一種耗能產品被禁止進入歐盟一個或幾個成員國市場的時候,該產品將同樣無法進入其他歐盟成員國市場ErP指令規定了耗能產品的一般生態要求(指令附錄I)和特殊生態要求,并據此制定出具體產品的具體生態特征和實施措施規范。制造商和歐盟進口商根據該具體規范來調整自己的產品,如果符合要求,便可在整個歐盟市場投放,否則將禁止其產品的投放或受到相關懲罰。
ErP符合性
ErP符合性預驗證:讓您了解產品如何才能符合已提議的和將來的ErP關于研發、符合性規劃和市場成熟的規定。
ErP符合性驗證:按照相關的ErP實施細則進行全面驗證,為您提供測試報告用于產品的技術文件以及提供符合性聲明用于法定CE標志。
ERP認證流程:
1、 符合性
根據ErP指令要求,制造商可在“內部設計控制"(ErP指令附件 IV)或“環境管理體系"(ErP指令附件V)兩種評定模式中選擇一種進行評定。
2、整理并形成技術文檔(TDF)
制造商必須形成技術文檔
技術文檔應包括設計、制造、運行和產品終處置的信息
細節將通過各產品的執行措施加以明確
3、發布符合性聲明(DoC)
基本信息
遵照的指令及標準
4、標貼CE標志
協調標準測試–EMC, LVD等
標貼CE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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