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P指令規定納入實施措施的耗能產品必須加貼CE 標志,方能進入歐盟市場。在取得CE標志前,制造商或其代表應采取措施確保產品已按照實施措施規范的內容及程序通過合格評定,準備好產品合格評定相關的技術文件,并出具EC合格聲明。
ErP指令同時還規定了作為指令符合性推斷的其他條件:即ErP產品如果取得了“歐洲之花"生態標簽(該標簽制度依據歐盟法規EC No. 1980/2000制定),將被視同符合了ErP指令的實施措施。另外,對于已取得現有的其他生態標簽的產品,在按照實施措施進行評定后,也可視為符合指令要求。
根據ErP指令規定,實施措施應準予制造商根據需要在“內部設計控制"(指令附件IV)和 “環境管理體系"(指令附件V)兩種合格評定模式中任選其一開展產品評定。但制造商必須提交相關的技術文件和檢測結果,以驗證其合格評定的真實性。制造商若采用“內部設計控制"模式,相關技術文件主要包括7個方面:耗能產品的描述、環境研究的結果、產品或產品組的生態概要、產品設計規范要素,與環境要素相關聯、適用的標準或其他用于證明符合性的協調標準或替代方法的清單、使用者及處理機構所需要的信息和測量的結果;若選擇“環境管理體系",則要求制造商能夠提品的環境性能政策,制定產品環境性能目標和指標的框架,建立相關程序文件的計劃,在實施方面則應建立和維護表述管理體系的核心環境要素和管理所有必須的文件信息。制造商應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耗能產品與其設計規范和適用的實施措施要求相一致,有些類似環境體系認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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